前 言
本标准提出单位:明光市政务服务中心。
本标准起草单位:明光市林业局窗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卞晓红
本标准为第二次修订发布。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办理指南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的服务部门、服务类型、服务依据、服务申报资料、服务流程、法定办理时限、部门承诺办理时限、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申报条件、服务限数等。
本标准适用于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服务事项。
2 项目名称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3 事项审查类型
行政许可
4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5 受理机构
明光市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
6 决定机构
明光市林业局
7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8 申报条件
8.1 具有种子繁育的基本条件,有无检疫性病虫害的林木种子生产用地。
8.2 具有与林草种子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8.3 具有与经营林草种子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单位和个人。
8.4 具有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核合格的林草种子检验人员的贮藏保管专业技术人员。具有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核合格的专业林草种子生产检验技术人人员。
8.5 具有必要的生产设施,其中生产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的,应当有晒场或者烘干设备、仓储设施。
9 申请材料目录
9.1 9.1申请人有效证件及复印件1份。
9.2 申请报告和申请表1份。
9.3 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1份
9.4 林权证或土地承包合同复印件1份
9.5 技术人员资质证明、身份证等的复印件1份
9.6 生产(或经营)场所平面图1份
10 办理形式
林业局窗口:05507130086
11 办理基本流程
11.1 受理
市林业局服务窗口工作人员依法对服务对象提出的申请进行进行规范性和合法性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单;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单,或当面说明理由。
11.2 审核
申请人将所需资料原件以及复印件带至窗口,工作人员当场审核签字。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当面告知原因,并退回。
11.3 审批
有关部门对接受的资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示并通知申请人。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人。
11.4 办结(发证)
窗口工作人员在承诺时限范围内与服务对象联系,将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交给服务对象,并请服务对象核对和确认。
12 办件类型
承诺件
13 法定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14 承诺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15 年审年检
不需年审
16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17 办理结果
纸质《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18 有效期限
五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19 结果送达
当场送达
20 救济途径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1 咨询途径
政务中心咨询服务台: 林业局窗口:05507130086
22 监督投诉渠道
政务中心督查室:05507130110 市投诉受理中心:05508038110
23 办公地址和时间
明光市政务服务中心,地址:明光市明光大道人防大楼B区
上班时间:8:00-12:00,14:30:17:30
24 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明光市政务服务中心网站,网址:
25 办理流程图(见附录A)